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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,咱们今天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,那就是“所有权的迷思”。
让-雅克·卢梭老早就说了嘛,大地的果实属于所有人,而大地本身不属于任何人。是不是听起来有点共产主义那味儿了?
之前有个经济学家叫弗里德曼,他有个观点,说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最大化利润。他这话一出,那可是引起了轩然大波。他认为,公司高管是股东雇佣的,所以必须按照股东的意愿行事。说白了,就是高管得为股东的利益负责。
但是,问题就来了。股东真的是公司的所有者吗?就算他们是,高管是不是就只能考虑股东的利益,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不用管了吗?想想看,现在公司规模都这么大,股权又分散,日常管理肯定都是由职业经理人说了算。那问题就来了,股东怎么才能确保这些经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经营公司呢?这可真是个难题啊!
而且,不同的文化和法律体系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一样。普通法系,像美国啊,英国啊,这些地方,特别强调公司人格和合同关系,公司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股东也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。
那什么是普通法系呢?简单来说,就是从英国中世纪法律发展来的,特别注重判例。大家在电视里看到的法庭辩论,基本就是普通法系的样子。
但是,像欧洲大陆啊,中国啊,日本啊,这些地方,是大陆法系。他们更注重成文法,法官的角色是调查和应用法律条文。
说回股东是不是所有者这个问题。
有个很有意思的案例。二战的时候,英国政府为了集中资源,把一家飞机制造公司Short Brothers给国有化了。这家公司本来是两个航空爱好者创办的,后来上市了。国有化的时候,政府按照股票的市场价值给了股东补偿。
结果,有个大股东叫奥斯瓦尔德·肖特,他不干了,把政府告了。他说政府不仅仅是收购了他的股票,而是收购了整个公司。他认为应该评估公司的所有资产,然后按比例分给股东,这样他才能拿到更多的补偿。
这官司一直打到了英国上议院,结果肖特败诉了。法院认为,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者,他们拿到了股票的合理价格就够了。后来,2003年的时候,上议院又审理了一个类似的案件,再次确认了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者。
所以,在英国法律下,公司财产不是为股东的利益而持有的,而是属于公司这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的。股东只能通过分红和股票升值来获得利益,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。而且,现在很多股票都是由银行或者券商代持的,背后可能还有养老基金啊,大学捐赠基金啊,所以这个委托代理链条就更长了。
简单来说,你持有的股票,代表的是你在公司里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,包括收取股息的权利,投票权,以及公司清算时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你拥有公司的所有权。
而且,德国法律更有意思。他们的宪法规定,财产所有权是有义务的,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。这是因为二战时期,一些公司和富人在纳粹时期助纣为虐,所以德国人特别强调财产的社会责任。当然,现在社会,财产所有权肯定是有权利也有义务的,只有那些极端的自由主义者才会觉得财产可以为所欲为。
美国呢?美国法院和学者基本上都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,但是对这个观点的具体含义有很多争论。
有个案例叫Foss v. Harbottle。哈博特是家公司董事,挪用了公司资产。Foss是个小股东,起诉了他。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,认为应该由公司来起诉,而不是股东。这个原则一直延续到现在。
当然,你如果在特拉华州起诉,情况可能会好点。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对董事有更高的信托责任要求。有个案子,董事因为低价出售公司,被判赔偿股东2350万美元。不过,后来特拉华州修改了法律,免除了董事在尽职调查方面的个人责任。
你知道吗?美国很多大公司,像谷歌,苹果,沃尔玛,它们的注册地都在特拉华州。这是因为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对管理层特别有利。法院通常会尊重管理层的商业判断,除非有明显的恶意。所以,很多在英国不允许的做法,在特拉华州却很常见。
比如说,“毒丸计划”,就是让公司发行大量股票,阻止恶意收购。“分期选举董事”,就是让董事会成员分批选举,防止收购方迅速控制公司。还有“代理权获取”,就是让股东可以在公司会议上提出自己的决议,包括提名董事,这个在英国是很常见的,但在美国却很难实现。
当然,美国联邦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法律,限制管理层架空股东的行为。比如说,萨班斯-奥克斯利法案,是在安然事件之后出台的,旨在加强公司治理。多德-弗兰克法案,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出台的,旨在加强金融监管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经常支持股东权利。但是,如果没有联邦政府出台更强有力的法律,美国公司管理层的权力仍然很大。就算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,如果他们行使所有权的障碍重重,那这个所有权还有什么意义呢?
那所有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?
经济学家格罗斯曼和哈特有个观点,他们认为,合同是不可能完全的,总会有遗漏的地方。所以,他们认为,所有者就是对资产拥有所有未明确分配的权利的人或实体。简单来说,就是当合同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完全规定的情况下,所有者可以决定该怎么做。所有者拥有最终的控制权。
哈特举了个例子,说你租了一辆车,想装个CD机,但是租车合同没有规定能不能改装。那你必须征得车主的同意,因为车主仍然对车辆拥有最终的控制权。
当然,这个例子也有点问题。现在租车,你对车辆的支配权很大,你可以开去任何地方,可以在后备箱里放任何东西。如果你开车撞了人,也是你承担责任,而不是租车公司。但是,很少有人会认为租车人是车的所有者。
而且,现在很多人买车都是通过贷款或者租赁的方式。在这种情况下,车辆的所有权通常属于提供贷款或者租赁的机构。只有在你还清贷款或者支付了约定的金额后,你才能获得车辆的所有权。
所以,所有权这个概念是很复杂的。
有个法学家叫奥诺雷,他提出了一个有用的方法来分析所有权。他说,所有权有很多特征,就像友谊一样。如果一个关系具备了足够多的所有权特征,那就可以认为它是所有权关系。
奥诺雷列出了11个“所有权的标志”。包括:占有权,使用权,管理权,收益权,资本价值权,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义务,债权人求偿权,防止被剥夺的权利,转让权,无限期权,以及剩余控制权。
比如说,我说“我拥有我的雨伞”,这意味着我可以打开它,收起它,卖掉它,出租它,遗赠它,扔掉它。如果有人偷了我的雨伞,我可以报警。如果我用雨伞伤了人,我要承担责任。如果我欠了债,债权人可以扣押我的雨伞。
我们用这些标准来衡量一下股东和亚马逊的关系。
股东拥有亚马逊的股票,他们可以买卖股票,可以继承股票。但是,他们并不拥有亚马逊本身。他们没有占有权,没有使用权。他们去亚马逊的仓库或者总部,会被拒之门外。他们对亚马逊的收入没有直接的分配权,只有在公司分红的时候才能获得收益。但是,亚马逊成立30年了,从来没有分过红。他们对亚马逊的资产没有支配权,也不能干预公司的管理。
所以,按照奥诺雷的标准,亚马逊的股东只满足了两个所有权的标准,部分满足了三个,完全不满足六个。
更复杂的是,现在股东经常起诉公司。比如说,菲利普·莫里斯公司宣布降价,导致股价下跌,股东就起诉了公司。还有,Lyft公司上市后不久,就被股东集体诉讼。
这种诉讼很难和“股东拥有公司”的理论相容。你能起诉你的雨伞,因为它没有让你不被淋湿吗?起诉自己的公司,实际上就是用自己的钱来赔偿自己。而且,律师费还很高,所以这种诉讼的结果通常是负收益。
所以,如果一个火星人来到地球,研究了奥诺雷的文章,参观了亚马逊的设施,观察了亚马逊的决策过程,他很可能会认为,真正拥有亚马逊的是它的高管。当然,贝索斯是亚马逊最大的股东,但我估计火星人更有可能认为蒂姆·库克是苹果的“所有者”,而不是乔布斯的遗孀劳伦·鲍威尔·乔布斯。
所以,到底谁拥有亚马逊或者苹果呢?答案是没有人拥有。就像没有人“拥有”密西西比河,相对论,皇家经济学会,或者我们呼吸的空气一样。东西可以存在,但没有所有人。现代经济中有很多不同的权利,合同和义务,而“所有权”这个词并不能很好地描述它们。现代公司和我的雨伞之间的差异太大了,不能用同样的方式来描述我和它们之间的关系。
正如查尔斯·汉迪所说,“当我们审视现代公司时,所有权的迷思会阻碍我们的思考。” 所以,别再纠结于谁拥有公司了,还是好好研究一下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吧。